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93年度上訴第2808號),聲請保外就醫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
6日訊問後,認依原判決所憑之證據,涉犯刑法第347條第
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第11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第12條第5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並自94年1月6日、94年3月6日、94年5月6日迭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遭羈押後,發現有胃絞痛、胃出血等現象,且病症持續加重,經向所內醫務單位申請治療,惟所內醫療設備顯無法予被告適當之檢查、診斷與治療,為免延誤就醫診治及避免病情日漸惡化,亟需保外就醫接受檢查及治療,否則被告病情難以獲得正確之診治。㈡被告與同案被告間已無串證之虞,且被告對所涉情節已坦承不諱,亦無逃亡之虞,併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為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明定。查被告雖以胃絞痛、胃出血等病症持續加重為由,聲請保外就醫,然經本院向臺灣臺北看守所函詢結果,被告係因感冒及胃痛等症狀就診多次,經醫師診療後開藥供其服用等情,有臺灣臺北看守所94年6月20日北所衛字第0940005715號函及所附被告病歷影本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之病情尚與「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有間,被告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容無理由,另其所稱無串證及逃亡之虞,亦與本院據以羈押之理由無涉。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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