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因詐欺案件(95年度上更一字第71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因詐欺案件(95年度上更一字第71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