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須協助母親經營生意,因而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強盜等罪嫌,涉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