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華邵皮草百貨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被上訴人博琳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南縣麻豆鎮麻口里五之一號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受命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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