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臺北市立療養院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一紙。2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二二五一五號檢驗通知書一紙。3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九號裁定一份。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5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八九)士所戒字第二○九五號函附之證明書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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