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原告 謝崇正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張晶瑩 律師複代理人 莊叢如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 律師被告 謝呂順妹
謝睿涵 謝心葉 邱瑞興 黃 邱運妹 謝清宏 謝清光 謝孟衡 謝華隆 謝森真 謝靜婷 謝 邱梅英 鄒 謝玉雲 鍾 謝瑞雲 謝余桂英 謝崇權 謝蘭香 王 謝錦雲 謝治民 謝紫婕 謝春香 謝清秀 謝清華 謝鈺釵 謝曉君 張玉珍 張玉嬌 張秋霞 張有泉 黃順杰 張黃來有 黃美珠 黃美英 黃美里 黃訓全 黃訓卿 黃訓宏 黃麗華 黃麗玲 黃麗薇 曾韋霖曾韋翰曾 韋賓 謝煥祥 謝 傅月英 謝增祥 謝芳芬 謝燕芬 謝淑珠 謝淑慧 謝淑美 楊振興 楊振隆 楊振國 楊秋菊 黃訓登 被繼承人 謝邱祿妹 (歿)
謝秋香 (歿) 黃順源 (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6日下午
4點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壢簡易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