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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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802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勝翔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60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34號判決合併定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7月03日│105年07月04日│105年10月24日23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02號│字第2902號│第308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98│105年度審訴字第1398│106年度易字第23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7日│105年11月17日│106年03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98│105年度審訴字第1398│106年度易字第234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106年04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49號│第1650號│第6802號(編號3至4││├──────────┴──────────┤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至2已定刑有期徒刑10月│;刑期屆滿日108年4月││││8日)│└────────┴─────────────────────┴──────────┘┌────────┬──────────┬──────────┬──────────┐│編號│4│││├────────┼──────────┼──────────┼──────────┤│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8日凌晨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86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4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802號(編號3至4│││││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刑期屆滿日1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