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聲請人 李晉文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管轄之移轉,必其案件尚待審判者,始得為之,若已經裁判確定之案件,自無尚待審判之情形,即無移轉管轄之餘地。本件聲請人李晉文聲請移轉管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八號竊盜案件,係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依上開說明,聲請移轉管轄,自非法之所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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