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五號抗告人 鄭民崇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鄭民崇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原審審判期日聲請審判長迴避,僅稱:「我主張地院民事庭的判決作為我這個辯解的理由之一。還有其他的,沒有調證據也要結?如果你今天要結,我要聲請審判長迴避……在大法官會議還沒下來以前,你要強行結案時,在我的看法,這是違法的」等語,係以審判長所為訴訟指揮職權之行使,為聲請廻避之原因,自非法之所許。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持己見,對於原審審判長訴訟上之指揮,再事爭執;況查抗告人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判決書可稽,則原審審判長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抗告意旨猶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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