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六號抗告人 洪嘉興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八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洪嘉興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定期間先命補正,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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