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明人 張伊娟 上列聲明人因告訴 陳玉玲 等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張伊娟因告訴陳玉玲等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