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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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屬維京群島商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英屬維京群島商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30日就任英屬維京群島商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25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98年6月30日止。惟該公司與債權人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因有重覆出售債權之情形,尚有退款事宜刻正處理中,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將期限展期至98年12月31日。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