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台南市○○路與健康路口,查獲甲○○持有之海洛因一包,經觀察勒戒後無吸食頃向而為不起訴處分,前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七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