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國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678號、第6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119號、第2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詎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2月4日凌晨4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巷○○號住處,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2月4日中午12時15分許,經警持同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上開住處拘提乙○○到案執行另案有期徒刑,當場扣得吸食器(玻璃球1組),並經警持同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全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本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業於10
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年7月15日施行,按該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施用毒品案件,係於前揭法律修正公布後,109年7月15日施行前之109年3月2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蓋於高雄地檢署109年3月26日雄檢榮暑(息)109毒偵317字第1090018825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59號卷〈下稱審訴卷〉第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既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則其再犯(含
3犯及以上)如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生效後,檢察官未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依職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逕行提起公訴,其起訴應屬違背程序,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4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678號、第6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無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本次涉嫌施用毒品犯行,距上開最近一次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揆諸首揭說明,本案不得逕予追訴、處罰,而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分,惟檢察官卻逕予起訴,起訴程序顯然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修正後之規定,自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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