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 顏張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仁山林秋滿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於上訴狀僅載稱:「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上訴人負擔。」,與原起訴之聲明即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間並無關聯,是上訴人並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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