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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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翔富法扶律師林立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翔富(下稱上訴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0年7月30日已囑託法務部○○○○○○○○○○○監所長官送達與上訴人,由上訴人於110年8月5日親自收受,嗣上訴人於同年8月13日具狀並委由監所長官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理由後補乙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經本院以110年8月20日中院 麟刑嘉 110訴683字第1100057206號函通知上訴人依法補提上訴理由,並囑託法務部○○○○○○○○○○○監所長官送達與上訴人,上訴人於110年8月26日收受上開函文,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等情,有送達證書2份、刑事上訴狀、上開本院通知函等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
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