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訴人 郭松濤 訴訟代理人 曾月嬌 被上訴人 林月照
歐宜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