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甲○○
1巷2被告丙○○
12巷乙○○
14之丁○○
12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14,520元(其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1404.84平方公尺÷4=4,21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其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