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國立屏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永輝 律師被告戊○○○
丁○○○
8號4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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