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0,200元,應徵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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