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704號聲請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為記名票據,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票據法第37條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