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陳存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7,707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4.6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4.65%。詎被告
未依約繳付本息,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信用貸款契
約書、帳務資料為證,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8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