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36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第三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託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1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0月4日起至134年10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中聯信託公司借款2,100,000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所示,借款期限至109年10月5日;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詎相對人就上列借款未依約履行,依約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中聯信託公司於96年12月29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聯信託公司為消滅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有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96年11月8日金管銀㈥字第09600482330號函在卷可稽,則原中聯信託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5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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