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毒抗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毒抗字第447號抗告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勒戒中)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裁定(97年度毒聲字第9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理由略以:被告甲○○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法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於抗告人強制戒治期能施以強制美沙酮替代療法,並給以緩起訴處分等語。
三、經查:戒治處所給予何種戒治療法,權屬戒治所,而是否給予緩起訴,亦應由受理該案之檢察官依職權判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