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77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叛亂條例案件,對於警備總部軍法處51年度警審特字第5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