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鄧翊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請說明聲請人與受聲請人扶養之女兒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聲請人已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故請就該資料所顯示內容關於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陳報該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四、聲請人已提出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但就合作金庫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明細資料中有諸多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高額入帳情形,且有同一帳戶多次轉入聲請人帳戶之狀況(如關於合作金庫部分:轉入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及112年5月16日不明帳戶匯入9萬2,456元,另關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部分:114年3月20日帳戶56,857元、114年3月3日轉入25,000元、114年3月5日轉入30,000元等),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上開帳號及不明帳戶僅為例示,請逐筆說明異常入帳】,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為係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