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1號

附民原告 賴維澤

蘇鈺婷

賴○丞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連明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5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黃皓彥

法官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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