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1號
附民原告 賴維澤
賴○丞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連明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5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黃皓彥
法官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