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統立工程股份有裉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應徵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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