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4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蔭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以108年度執沒字第1342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蔭宇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沒字第1342號(受刑人誤為108年度執字第4263、4264號)執行指揮書命受刑人繳納新臺幣7萬1,000元,其中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美金100元判決書是否有論及?令受刑人感到疑惑。而未扣案之飛利浦音響1臺已經失主領回,豈可重複求償,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當事人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判決、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反之,若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有所違誤而撤銷改判,並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者,因已更易原判決之主刑、從刑,而非維持原審判決予以駁回,就其所宣示之主刑、從刑,自屬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89號判決諭知如附表六編號一、二之主刑及沒收後,因受刑人及檢察官均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判決,就第一審判決附表六編號一所示部分,判決駁回上訴,另「撤銷」第一審判決附表六編號二所示部分,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經撤銷部分宣告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就上述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執沒字第1342號執行沒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8年執沒字第1342號核對無誤。是:
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判決附表
六編號二所示沒收部分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飛利浦音響壹台、美金壹仟伍佰柒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受刑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此判決所為飛利浦音響一臺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然此部分主刑及沒收執行之裁判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是以受刑人據以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違誤,自應予駁回。
㈡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89號判決就附表六編號一部分諭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美金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經臺中高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判決,就第一審判決附表六編號一所示部分,判決駁回上訴駁回上訴,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受刑人就上開附表六編號一檢察官執行沒收部分部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前開見解,程序上並無違誤,合先敘明。次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部分沒收業經原審明確諭知於主文中,受刑人空言指稱此部分沒收未曾經判決載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就美金換算新臺幣部分,以追繳所得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換算此部分價額共新臺幣13,100元,並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判決附表六編號二諭知沒收之飛利浦音響一台、美金1570元價額換算後,共計總價為新臺幣71,000元,於108年6月24日以中檢達準字第149826號處分命令,並自扣案款項中轉繳犯罪所得,此乃依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並無執行不當之情。是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蔭宇對於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