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許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菁菁﹝即借款人﹞於104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得1,500,000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計收違約金(證物一)。
二、詎債務人許菁菁僅攤還本息至108年4月13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權人本金450,314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證物二)。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件。二、帳卡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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