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
戊○○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