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告 龍思呈 被告 古紹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