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王彩 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王彩有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6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105年9月4日⑵105年8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058,362元⑵367,60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借據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查詢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5年12月1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南村││599│建│1372.41│100000分之912│├─┼───┼────┼───┼───┼──────┼─┼─────┼───────┤│2│臺中│豐原區│南村││599-1│建│167.75│100000分之91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豐原區南│鋼筋混凝土造│第3層:66.4│陽台:5.76│││││村段599地號│層數:10層│總面積:66.4│花台:8││││1207├───────┤│││全部││││臺中市豐原區直││││││││興街129巷1號三││││││││樓之3│││││├─┴──┴───────┴────────┴──────┴─────┴────┤│共有部分:南村段1367建號,4299.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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