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婚字第20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268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各自負擔。是相對人並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