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司字第52號聲請人甲○○即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聲請費用由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並已於96年7月27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惟因聲請人因故未能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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