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5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2005)蕉民初字第989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文件及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二、上述生效證明文件及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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