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37號聲請人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獻ˉ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丙○○於關於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987號、95繼字第990號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