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96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2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