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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