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柳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葉文玉 發支付
  命令,惟林葉文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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