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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