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七八號
原告BUDVAPE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十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三十五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周紹武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