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聲請人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九張。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聲請人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九張。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