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聲請人勝達工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三、另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但查其條文規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及發票日期均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施行細則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4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