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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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09號聲請人 張志維 受選任人 陳文正 地政士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吳中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