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7號上訴人 范添貴 被上訴人 翁村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19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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