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國益 被上訴人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訴字第470號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