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同上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0月23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劉素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