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宏任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