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